HJ 1139-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
发布时间:2020-11-10 实施时间:2021-01-01


化学纤维制造业是一种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行业,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我国对化学纤维制造业实行了严格的环保监管。其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措施,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解决污染问题,提高环保管理水平。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包括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监测。其中,废气监测包括排放口和生产过程中的废气监测;废水监测包括排放口和生产过程中的废水监测;固体废物监测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废渣的监测。

本标准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行监测体系,包括监测计划、监测方案、监测设备、监测人员和监测记录等。监测计划应当根据企业生产情况和环保要求制定,明确监测的对象、监测的频次和监测的方法等;监测方案应当根据监测计划制定,明确监测的具体内容、监测的方法和标准等;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监测设备和处理监测数据;监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本标准还规定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包括样品采集、样品处理、分析测试和数据处理等。其中,样品采集应当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准确性;样品处理应当根据监测要求进行,保证样品的稳定性和可比性;分析测试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方法,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数据处理应当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包括数据校核、数据统计和数据分析等。

相关标准
GB 3096-2008 环境噪声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1-2007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规划导则 第1部分:钢铁工业
GB 18597-2001 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12-2017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