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3-2000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00-05-22 实施时间:2000-12-01
剩余放射性是指自然界中存在的放射性核素,如铀、钍、钾等,它们在土壤中的含量是不可避免的。拟开放场址土壤中的剩余放射性含量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可接受水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的可接受水平限值,其中铀、钍、钾的限值分别为300Bq/kg、300Bq/kg、3000Bq/kg。同时,本标准还规定了评价方法,包括采样、分析和评价等步骤。
采样时应根据场址的实际情况,选择代表性样品进行采集。分析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方法,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评价时应将分析结果与可接受水平限值进行比较,判断土壤中剩余放射性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
本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同时也有利于拟开放场址的规划和建设。
相关标准
- HJ 25.3-2014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 HJ 25.4-2014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 HJ 25.5-2014 土壤环境质量基础规范
- HJ 25.6-2014 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 HJ 25.7-2014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