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47-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发布时间:2022-04-27 实施时间:2022-07-01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是我国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生产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其中包括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其中,煤炭加工包括煤炭洗选、煤制气、煤制油、煤制化学品等生产过程;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包括合成气、合成油、液化天然气等生产过程。

本标准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行监测体系,包括监测计划、监测设备、监测人员、监测数据管理等方面。监测计划应当根据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特点、环境质量要求等因素制定,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监测数据管理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准确。

本标准还规定了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监测方法和频次、监测数据的处理和报告等方面。其中,废气监测应当包括污染物种类、浓度、流量等指标;废水监测应当包括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等指标;固体废物监测应当包括产生量、处理方式等指标。

本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技术水平,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贡献。

相关标准
- HJ 2052-2017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评价方法
- HJ 212-2017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HJ 535-2020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HJ 637-2012 工业企业污染物自动监控技术要求
- HJ 648-2013 工业企业污染物在线监测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