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52-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
发布时间:2022-04-27 实施时间:2022-07-01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环境保护法规的不断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已成为环保管理的重要手段。本标准旨在规范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以保障环境质量和人民健康。

一、监测点位
1. 监测点位应根据畜禽养殖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进水口、出水口、废水处理设施出口等。
2. 监测点位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排放水质的变化趋势。

二、监测参数
1. 监测参数应包括COD、BOD、NH3-N、TP、TN、SS等指标。
2. 监测参数应根据畜禽养殖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可根据不同的养殖方式和规模进行调整。

三、监测频次
1. 监测频次应根据畜禽养殖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每月1次。
2. 监测频次应根据排放水质的变化趋势进行调整。

四、监测方法
1. 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 监测方法应具有准确性、可重复性和可比性。

五、数据处理和报告
1. 监测数据应及时处理和记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数据、数据处理方法和结果分析等内容,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送。

相关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HJ 205-2017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 535-2009 水污染控制设施运行维护规范
HJ 636-2012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637-2012 水污染物排放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