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54-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
发布时间:2022-04-27 实施时间:2022-07-01


砖瓦工业是我国传统的重要行业之一,但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保障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我国对砖瓦工业排污单位实行了严格的监管制度。其中,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标准适用于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旨在规范自行监测的技术要求、方法和程序,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和可靠性,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砖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监测。

2.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环境监测术语》(GB/T 17106)相一致。

3.监测项目和方法
3.1 废气监测
3.1.1 监测项目
废气监测项目应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3.1.2 监测方法
废气监测方法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等。

3.2 废水监测
3.2.1 监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应包括COD、BOD、SS、NH3-N、TP等污染物。
3.2.2 监测方法
废水监测方法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如《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GB/T 11914)等。

3.3 固体废物监测
3.3.1 监测项目
固体废物监测项目应包括产生量、种类、处理方式等。
3.3.2 监测方法
固体废物监测方法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如《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等。

4.监测设备和仪器
4.1 废气监测设备和仪器
废气监测设备和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如《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技术要求》(HJ/T 397)等。

4.2 废水监测设备和仪器
废水监测设备和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如《水和废水监测仪器设备技术要求》(HJ/T 91)等。

4.3 固体废物监测设备和仪器
固体废物监测设备和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如《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设施运行监测技术导则》(HJ/T 299)等。

5.监测数据处理和报告
5.1 监测数据处理
监测数据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如《环境监测数据处理通则》(HJ/T 75)等。

5.2 监测报告
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制监测报告,如《环境监测报告编制规范》(HJ/T 176)等。

相关标准
GB/T 17106 环境监测术语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1914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GB 18597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HJ/T 397 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技术要求
HJ/T 91 水和废水监测仪器设备技术要求
HJ/T 299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设施运行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环境监测数据处理通则
HJ/T 176 环境监测报告编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