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5070-2002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
发布时间:2002-07-25 实施时间:2002-09-01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无公害食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水产品作为人们日常饮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鱼药残留是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促进水产品的质量提升,国家制定了[NY 5070-2002][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标准,下面将对该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1. 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水产品中鱼药残留的限量要求,包括淡水养殖水产品和海水养殖水产品。

2. 限量要求
该标准规定了水产品中鱼药残留的限量要求,具体如下:

(1)氧氟沙星:不得检出;
(2)恩诺沙星:不得检出;
(3)氟苯尼考:不得检出;
(4)氟氯西林:不得检出;
(5)氯霉素:不得检出;
(6)甲氧苄啶:不得检出;
(7)金霉素:不得检出;
(8)四环素:不得检出;
(9)磺胺类药物:不得检出;
(10)氯丙嗪:不得检出。

3. 检测方法
该标准规定了水产品中鱼药残留的检测方法,应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4. 标签标识
该标准规定了水产品中鱼药残留的标签标识要求,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无药残”或“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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