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5071-2002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发布时间:2002-07-25 实施时间:2002-09-01


为了保障渔业生产的安全和无公害食品的质量,本标准对渔用药物的使用进行了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1.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渔业生产中使用的药物,包括预防、治疗和消毒等用途。

2.使用原则
(1)药物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者未经批准的药物。
(2)药物使用应当按照药物说明书或者兽医师的指导进行,不得超量使用或者滥用药物。
(3)药物使用应当遵循“先预防、后治疗”的原则,尽量采用非药物治疗方法,减少药物使用量。

3.使用方法
(1)药物使用前应当进行充分的清洗和消毒,保证使用环境的卫生。
(2)药物使用应当按照药物说明书或者兽医师的指导进行,严格按照剂量和使用方法使用药物。
(3)药物使用后应当进行清洗和消毒,避免药物残留。

4.使用注意事项
(1)药物使用应当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危害。
(2)药物使用应当避免对渔业生产造成影响,如影响鱼类生长、繁殖等。
(3)药物使用应当避免对非目标物种造成危害,如对其他水生动物的影响。

5.使用后果
(1)药物使用后应当进行监测,确保药物残留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药物使用后应当进行记录,包括药物名称、使用量、使用时间等信息。
(3)药物使用后应当进行评估,分析药物使用的效果和影响,为下一步的渔业生产提供参考。

相关标准
GB 14881-2013 水产养殖用药物使用规范
GB 14882-2013 水产养殖用药物残留限量
GB 14883-2013 水产养殖用药物检验方法
GB 14884-2013 水产养殖用药物标签和说明书
GB 14885-2013 水产养殖用药物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