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1110-2010
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
发布时间:2010-12-23 实施时间:2011-02-01


水溶肥料是指在水中能够溶解的肥料,主要用于农作物的生长和发育。然而,如果水溶肥料中含有过多的汞、砷、镉、铅、铬等有害物质,不仅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和发育,还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健康,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溶肥料中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具体如下:

1. 汞的限量不得超过0.05mg/kg;
2. 砷的限量不得超过10mg/kg;
3. 镉的限量不得超过0.5mg/kg;
4. 铅的限量不得超过50mg/kg;
5. 铬的限量不得超过150mg/kg。

以上限量均为干基计。

本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促进了水溶肥料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和技术创新。

相关标准
GB 4284-2018 水溶肥料
GB 2762-2017 食品中限量规定的农药残留限量
GB 2763-2019 食品中限量规定的化学物质残留限量
GB 5009.268-2016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23-2017 食品中镉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