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1904-2010
饲草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10-07-08 实施时间:2010-09-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饲草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包括干草、青贮饲料、饲草粉、饲草颗粒等各种形式的饲草产品。

二、术语和定义
2.1 饲草产品:指用于畜禽饲养的各种草本植物及其制品。
2.2 干草:指将饲草在成熟期采割后晾晒至水分含量低于15%的制品。
2.3 青贮饲料:指将饲草在成熟期采割后压实并密封储存,以利用其自身的酸性发酵作用,制成的饲料。
2.4 饲草粉:指将饲草经过破碎、筛分等工艺制成的粉末状饲料。
2.5 饲草颗粒:指将饲草经过破碎、压缩、成型等工艺制成的颗粒状饲料。
2.6 饲草品种:指不同的饲草植物种类。
2.7 饲草产地:指饲草生长的地理位置。
2.8 饲草采收期:指饲草生长的不同阶段,采收的时间不同。
2.9 饲草质量:指饲草的营养成分、外观、气味、口感等方面的品质。
2.10 饲草安全:指饲草中不含有对畜禽有害的有毒物质,不含有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

三、生产要求
3.1 饲草品种应根据不同的畜禽种类和生长阶段选择,保证其营养成分的适宜性。
3.2 饲草产地应选择环境优美、空气清新、水质优良的地区,避免选择工业区、污染区等地区。
3.3 饲草采收期应选择在植物生长的最佳时期进行采收,避免采收过早或过晚,影响饲草的品质。
3.4 饲草采收应采用机械化或半机械化方式,避免人工采收造成的污染和损失。
3.5 饲草采收后应及时进行晾晒、压实、密封等处理,避免饲草霉变、发酵等现象。
3.6 饲草加工应采用先进的加工设备和工艺,保证饲草的品质和安全。
3.7 饲草储存应选择通风、干燥、防潮、防鼠等条件良好的仓库或储藏室,避免饲草受潮、霉变等现象。
3.8 饲草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车辆,避免饲草受到污染和损失。
3.9 饲草销售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饲草的品质和安全。

四、质量安全要求
4.1 饲草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质量指标。
4.2 饲草产品应无异味、异色、异物等异常现象。
4.3 饲草产品应无霉变、发酵等现象。
4.4 饲草产品应无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
4.5 饲草产品应无对畜禽有害的有毒物质。

五、检测要求
5.1 饲草产品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营养成分、微生物、农药、重金属等。
5.2 饲草产品的检测应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3 饲草产品的检测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以备查验。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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