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1667.4-2008
农药登记管理术语 第4部分:农药毒理
发布时间:2008-08-28 实施时间:2008-10-01


农药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化学品,但是由于其毒性,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使用。农药毒理学是研究农药对生物体的毒性和毒性机制的学科。农药毒理学的研究对于农药的安全使用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农药毒理学术语的定义和农药毒性评价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首先,本标准对农药毒理学术语进行了定义和解释。例如,对于“急性毒性”这一术语,本标准定义为:在短时间内(通常为24小时)给予一定剂量的农药,引起生物体的严重中毒反应。此外,本标准还对其他术语如“慢性毒性”、“致突变性”、“致畸性”等进行了定义和解释,为农药毒理学的研究提供了基础。

其次,本标准还规定了农药毒性评价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农药毒性评价是对农药毒性进行定量评价的过程,是农药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本标准规定了农药毒性评价的基本要求,包括评价对象、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例如,对于急性毒性评价,本标准规定了评价对象为小鼠、大鼠、兔子等实验动物,评价指标为LD50(半数致死剂量),评价方法为口服、皮下注射等。

除了以上内容,本标准还对农药毒性评价的实验设计、数据处理、结果判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农药毒性评价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总之,本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农药毒理学的研究提供了基础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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