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5028-2008
无公害食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
发布时间:2008-05-16 实施时间:2008-07-01


畜禽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食品之一,而畜禽产品的加工过程中需要用到大量的水资源,因此,水质的安全卫生对于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为了保障畜禽产品加工用水的安全卫生,保证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制定了《无公害食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标准》(NY 5028-2008)。

该标准规定了畜禽产品加工用水的水质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外观要求:畜禽产品加工用水应为清澈透明的液体,不得有悬浮物、沉淀物和异色异味。

2. pH值:畜禽产品加工用水的pH值应在6.5-8.5之间。

3. 总大肠菌群:畜禽产品加工用水中总大肠菌群不得超过100个/100ml。

4. 重金属:畜禽产品加工用水中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5. 农药残留:畜禽产品加工用水中农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畜禽产品加工用水的采样方法、检测方法和评价方法等内容。

相关标准
1. GB 5749-2006 饮用水卫生标准
2.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3. GB 5084-200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 GB 3097-1997 工业用水质量
5.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