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境外引进的植物及其种子、果实、花卉、苗木、切花、盆栽等植物材料的隔离检疫。
二、基本要求
1.境外引进的植物材料必须符合我国植物检疫法规定的检疫要求。
2.境外引进的植物材料必须经过隔离检疫,确保不带有植物病虫害。
3.隔离检疫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隔离检疫的条件和设施。
4.隔离检疫期限根据不同植物材料的特点和检疫要求确定,必须保证隔离检疫期间不发生植物病虫害。
三、检疫程序
1.申请隔离检疫:境外引进植物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植物检疫部门申请隔离检疫。
2.检疫审批:植物检疫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确定隔离检疫的时间、地点和检疫要求。
3.隔离检疫:境外引进的植物材料在隔离检疫场所进行隔离检疫,确保不带有植物病虫害。
4.检疫证明:隔离检疫合格后,植物检疫部门出具检疫证明。
5.检疫处理:对未通过隔离检疫的植物材料进行处理或销毁。
四、检疫要求
1.植物材料必须符合我国植物检疫法规定的检疫要求。
2.植物材料必须经过隔离检疫,确保不带有植物病虫害。
3.隔离检疫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隔离检疫的条件和设施。
4.隔离检疫期限根据不同植物材料的特点和检疫要求确定,必须保证隔离检疫期间不发生植物病虫害。
5.检疫证明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或篡改。
五、检疫证明
1.检疫证明必须由植物检疫部门出具,内容包括植物材料的名称、数量、产地、隔离检疫时间、检疫结果等。
2.检疫证明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或篡改。
六、检疫处理
1.未通过隔离检疫的植物材料必须进行处理或销毁。
2.处理或销毁的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
相关标准
GB/T 16180-2019 植物检疫规程
GB/T 16181-2019 植物检疫证明规范
GB/T 16182-2019 植物检疫处理规范
GB/T 16183-2019 植物检疫隔离场所规范
GB/T 16184-2019 植物检疫检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