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通信融合服务已经成为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为中小企业提供适合的信息通信融合服务,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标准的制定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一套可行的信息通信融合服务的总体技术要求,以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本标准适用于面向中小企业的信息通信融合服务的设计、开发、实施、运营和维护等各个环节。本标准规定了信息通信融合服务的基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安全要求、可靠性要求、可维护性要求、可扩展性要求、互操作性要求、标准化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1. 基本要求
信息通信融合服务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服务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可实施性;
(2)服务应当具有良好的用户体验;
(3)服务应当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和易用性;
(4)服务应当具有良好的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5)服务应当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功能要求
信息通信融合服务应当满足以下功能要求:
(1)提供基本的通信功能,包括语音通信、短信通信、传真通信等;
(2)提供多媒体通信功能,包括视频通信、音频通信、图像通信等;
(3)提供数据通信功能,包括文件传输、电子邮件、网上商城等;
(4)提供增值服务功能,包括在线客服、在线支付、在线预订等。
3. 性能要求
信息通信融合服务应当满足以下性能要求:
(1)服务的响应速度应当快,用户等待时间应当短;
(2)服务的可靠性应当高,服务中断时间应当短;
(3)服务的带宽应当充足,数据传输速度应当快;
(4)服务的容量应当大,能够支持大量用户同时使用。
4. 安全要求
信息通信融合服务应当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服务应当具有身份认证和权限控制功能;
(2)服务应当具有数据加密和传输加密功能;
(3)服务应当具有防止恶意攻击和病毒攻击的功能;
(4)服务应当具有备份和恢复功能,以防止数据丢失。
5. 可靠性要求
信息通信融合服务应当满足以下可靠性要求:
(1)服务应当具有故障自动检测和自动修复功能;
(2)服务应当具有故障告警和故障处理功能;
(3)服务应当具有容错和冗余功能,以保证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6. 可维护性要求
信息通信融合服务应当满足以下可维护性要求:
(1)服务应当具有远程管理和监控功能;
(2)服务应当具有日志记录和故障诊断功能;
(3)服务应当具有软件升级和硬件维护功能。
7. 可扩展性要求
信息通信融合服务应当满足以下可扩展性要求:
(1)服务应当具有模块化设计和组件化开发的特点;
(2)服务应当具有开放接口和标准接口,以便于与其他系统集成;
(3)服务应当具有可配置和可定制的特点,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8. 互操作性要求
信息通信融合服务应当满足以下互操作性要求:
(1)服务应当具有与其他系统的互操作性;
(2)服务应当具有与其他厂商的互操作性;
(3)服务应当具有与其他标准的互操作性。
9. 标准化要求
信息通信融合服务应当满足以下标准化要求:
(1)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服务应当具有良好的可移植性和可复用性;
(3)服务应当具有良好的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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