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0538-2017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发布时间:2017-01-13 实施时间:2017-10-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务的拍卖机构和拍卖人。

二、术语和定义
2.1 文物艺术品
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或者其他文化价值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书画、玉器、陶瓷、铜器、石器、古钱币、文献、古籍、古地图、古物器、古建筑、古墓葬、古代家具、古代工艺品等。

2.2 拍卖机构
指依法设立,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3 拍卖人
指经拍卖机构聘用,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务的人员。

2.4 拍卖合同
指拍卖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关于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协议。

三、基本要求
3.1 拍卖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务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人员和资金等条件。

3.2 拍卖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文物艺术品市场秩序。

3.3 拍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拍卖程序和拍卖合同的内容,确保拍卖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

四、拍卖行为
4.1 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前公布拍卖物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估价、起拍价等。

4.2 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现场或者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过程,确保拍卖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

4.3 拍卖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严格遵守拍卖程序和拍卖合同的约定,不得有欺诈、串通、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五、拍卖程序
5.1 拍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公告、拍卖预展、拍卖现场或网络竞价、成交确认等环节。

5.2 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前公布拍卖公告,明确拍卖物品的基本信息、拍卖时间、地点、拍卖程序等内容。

5.3 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前进行拍卖预展,让消费者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了解拍卖物品的情况。

5.4 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现场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过程,记录竞价情况,及时公布成交结果。

5.5 拍卖机构应当在成交确认环节,向买卖双方出具成交确认书,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拍卖合同
6.1 拍卖合同应当明确拍卖物品的基本信息、拍卖程序、成交价款、结算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

6.2 拍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拍卖机构和委托人签署。

6.3 拍卖合同应当保留至拍卖活动结束后3年以上。

七、相关标准
- GB/T 15694-2008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规程
- GB/T 18765-2015 文物保护技术标准
- GB/T 19672-2005 文物保护技术术语
- GB/T 21838-2008 文物保护技术规范
- GB/T 28181-2011 文物保护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