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1051-2008
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发布时间:2008-11-19 实施时间:2009-01-01


煤矿作为一种危险性较高的行业,对工人的安全和健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必须配备符合标准的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的场合。

二、术语和定义
2.1 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
指为保护工人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而佩戴的防护用品,包括头部、面部、呼吸、眼睛、耳朵、手、脚、身体和皮肤等部位的防护用品。

2.2 防护等级
指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的防护能力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2.3 防护性能
指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的防护能力,包括防护等级、防护面积、防护效果等。

三、配备要求
3.1 头部防护
3.1.1 矿工帽
矿工帽应符合GB 2811-2007《矿用安全帽》标准,防护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3.1.2 防护眼镜
防护眼镜应符合GB 14866-2006《防护眼镜》标准,防护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3.2 呼吸防护
3.2.1 防尘口罩
防尘口罩应符合GB 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标准,防护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3.2.2 防毒面具
防毒面具应符合GB 2890-2009《呼吸防护用品——过滤式防毒面具》标准,防护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3.3 手部防护
3.3.1 手套
手套应符合GB 3880-2012《防护手套》标准,防护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3.4 脚部防护
3.4.1 安全鞋
安全鞋应符合GB 21146-2007《安全鞋》标准,防护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3.5 皮肤防护
3.5.1 防护服
防护服应符合GB 24540-2009《防护服》标准,防护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3.5.2 防护手霜
防护手霜应符合GB/T 19188-2003《防护手霜》标准,防护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四、使用和保养
4.1 使用
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应按照标准规定的防护等级和防护性能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寿命。

4.2 保养
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应按照标准规定的方法和周期进行保养,保证其防护性能。

相关标准
GB 2811-2007 矿用安全帽
GB 14866-2006 防护眼镜
GB 2626-2006 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 2890-2009 呼吸防护用品——过滤式防毒面具
GB 21146-2007 安全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