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 73004-1991
精梳毛针织品
发布时间:1991-07-06 实施时间:1992-01-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精梳毛针织品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等。
二、术语和定义
2.1 精梳毛针织品
经过精梳处理的毛纤维或毛混纺纤维制成的针织品。
2.2 毛纤维
动物身上的毛发,如羊毛、兔毛、马毛等。
2.3 毛混纺纤维
毛纤维与其他纤维混纺而成的纤维。
2.4 精梳
将毛纤维或毛混纺纤维经过多道工序处理,去除杂质和短纤维,使其纤维长度均匀,纤维强度增加,手感柔软,光泽度提高。
三、质量要求
3.1 外观质量
精梳毛针织品应无明显的破洞、污渍、色差、断纱、断经、毛球等缺陷。
3.2 尺寸稳定性
经过水洗或干洗后,精梳毛针织品的尺寸变化应符合标准规定。
3.3 毛羽率
精梳毛针织品的毛羽率应符合标准规定。
3.4 其他要求
精梳毛针织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检验方法
4.1 外观质量检验
采用目测法进行检验。
4.2 尺寸稳定性检验
采用标准洗涤方法或标准干洗方法进行检验。
4.3 毛羽率检验
采用标准方法进行检验。
五、标志、包装、运输
5.1 标志
精梳毛针织品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成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
5.2 包装
精梳毛针织品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以保证产品质量。
5.3 运输
精梳毛针织品应采用适当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以避免产品受损。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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