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 66201-1995
特种工业用丝绸
发布时间:1995-10-09 实施时间:1996-07-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工业用丝绸。

二、质量要求
1. 原丝
(1)纤维成分:100%桑蚕丝。
(2)纤维长度:不得少于800米。
(3)纤维细度:不得大于3.5公斤/千米。
(4)杂质:不得有杂质。
2. 织物
(1)密度:不得小于每平方厘米60根经纱和60根纬纱。
(2)幅宽:不得小于90厘米。
(3)光泽:应有良好的光泽。
(4)手感:应柔软、光滑。
(5)色泽:应均匀、鲜艳。
(6)杂质:不得有杂质。
3. 成品
(1)规格:按用户要求生产。
(2)外观:应整洁、无破损、无污渍。
(3)杂质:不得有杂质。
(4)标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注。

三、检验方法
1. 原丝
(1)纤维成分:取样后进行显微镜检查。
(2)纤维长度:采用纤维长度测定仪进行测定。
(3)纤维细度:采用纤维细度测定仪进行测定。
(4)杂质:取样后进行目视检查。
2. 织物
(1)密度:采用计数器进行测定。
(2)幅宽:采用幅宽测定仪进行测定。
(3)光泽:采用光泽度计进行测定。
(4)手感:采用手感评定仪进行测定。
(5)色泽:采用色差仪进行测定。
(6)杂质:取样后进行目视检查。
3. 成品
(1)规格:采用尺子进行测定。
(2)外观:取样后进行目视检查。
(3)杂质:取样后进行目视检查。
(4)标志:采用标志检查仪进行测定。

四、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 标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注。
2. 包装: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防止受潮、受污染和破损。
3. 运输:应轻装轻卸,防止受潮、受污染和破损。
4. 贮存: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异味的库房内,防止受潮、受污染和破损。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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