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940-2008
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发布时间:2008-02-01 实施时间:2008-07-01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和健康安全的重视,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也越来越受到关注。QB/T 2940-2008《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的出台,为照明电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指导。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照明电器产品,包括室内照明、户外照明、汽车照明等。其中,有毒有害物质包括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这些物质在照明电器产品中的含量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具体来说,QB/T 2940-2008标准规定了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值,如下表所示:

|物质|限量值|
|---|---|
|铅|1000mg/kg|
|汞|5mg/kg|
|镉|100mg/kg|
|六价铬|1000mg/kg|
|多溴联苯|1000mg/kg|
|多溴二苯醚|1000mg/kg|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和要求,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标准还要求生产企业应建立有毒有害物质管理体系,对原材料、生产过程和成品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QB/T 2940-2008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和环境的健康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消费者在购买照明电器产品时,也应注意查看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检测报告,选择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

相关标准:
GB/T 26572-2011 照明电器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7743-2007 灯具电磁兼容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24825-2010 照明电器产品电磁兼容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20145-2006 灯具安全要求
GB/T 30414-2013 照明电器产品环境标志认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