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文物保护项目评估机构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了保证文物保护项目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本标准制定了文物保护项目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文物保护项目评估工作的机构,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
2. 规定
2.1 基本要求
文物保护项目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从事文物保护项目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
(3)具有必要的评估设备和工具;
(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2.2 评价方法
文物保护项目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应当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
2.3 评价指标
文物保护项目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机构的组织管理能力;
(2)评估人员的专业能力;
(3)评估设备和工具的完备性和先进性;
(4)评估报告的质量和准确性;
(5)服务态度和服务效率。
2.4 评价结果的处理
文物保护项目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处理,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整改。
2.5 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提交要求
文物保护项目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基本情况;
(2)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
(3)评价结果和分析;
(4)改进措施和整改情况;
(5)评价报告的签署和盖章。
相关标准
- GB/T 19672-2005 文物保护技术标准
- GB/T 19673-2005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GB/T 19674-2005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范
- GB/T 19675-2005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 GB/T 19676-2005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