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T 181-2017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监督和销毁 通用要求
发布时间:2017-01-03 实施时间:2017-08-01


一、产品监督
1. 产品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2. 产品监督的内容包括:抽样检验、现场检查、投诉处理等。
3. 产品监督的方式包括: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专项监督等。
4. 产品监督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销毁
1. 销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2. 销毁的方式包括:自行销毁、委托销毁、强制销毁等。
3. 销毁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销毁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监督和销毁
1.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2.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产品监督和销毁。
3.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

四、其他要求
1. 产品监督和销毁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产品监督和销毁的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产品监督和销毁的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相关标准
GB/T 2828.1-2012 采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计划采样程序的程序设计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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