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 4015-1991
玻璃熔窑用耐火制品试验的制样规定
发布时间:1991-05-04 实施时间:1992-01-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玻璃熔窑用耐火制品的试验制样。

二、试样的制备
1.试样的制备应根据试验的要求进行,试样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试验标准的规定。
2.试样的制备应选用符合试验要求的原材料,原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试验标准的规定。
3.试样的制备应按照试验标准的规定进行,试样的制备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试样的形状和尺寸不变。
4.试样的制备应在试验前进行,试样的制备后应进行干燥处理,干燥温度和时间应符合试验标准的规定。

三、试样的编号
1.试样的编号应按照试验标准的规定进行,试样的编号应清晰、准确、不易脱落。
2.试样的编号应在试样制备后立即进行,试样的编号应在试样上标注。

四、试样的保存
1.试样的保存应按照试验标准的规定进行,试样的保存应在干燥、通风、无污染的环境中进行。
2.试样的保存时间应符合试验标准的规定,试样的保存期限过期后应重新制备试样。

五、试样的检查
1.试样的检查应按照试验标准的规定进行,试样的检查应包括试样的形状、尺寸、编号等方面。
2.试样的检查应在试样制备后立即进行,试样的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试验记录中。

相关标准
- GB/T 3003-2002 火炬石制品试验方法
- GB/T 3004-2002 耐火材料试验方法
- GB/T 3005-2002 耐火材料化学分析方法
- GB/T 3006-2002 耐火材料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 GB/T 3007-2002 耐火材料机械性能试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