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是我国重要的工业部门之一,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含有高浓度的有机物、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钢铁企业必须对废水进行深度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本标准就是为了规范钢铁企业综合废水深度处理的技术要求、处理工艺、设备选型、运行管理、监测检验等内容。
1. 技术要求
钢铁企业综合废水深度处理应达到以下技术要求:
(1)CODcr去除率≥90%;
(2)氨氮去除率≥90%;
(3)总磷去除率≥90%;
(4)总氮去除率≥70%;
(5)pH值在6.5~8.5之间。
2. 处理工艺
钢铁企业综合废水深度处理应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1)预处理:包括格栅、沉砂池、调节池等;
(2)生化处理:包括好氧生化池、厌氧生化池等;
(3)深度处理:包括生物接触氧化池、MBR膜生物反应器等;
(4)后处理:包括消毒、中水回用等。
3. 设备选型
钢铁企业综合废水深度处理应选用以下设备:
(1)格栅:应选用间距小于10mm的细格栅;
(2)沉砂池:应选用水力停留时间大于2h的沉砂池;
(3)好氧生化池:应选用水力停留时间大于12h的好氧生化池;
(4)厌氧生化池:应选用水力停留时间大于12h的厌氧生化池;
(5)生物接触氧化池:应选用填料比表面积大于200m2/m3的生物接触氧化池;
(6)MBR膜生物反应器:应选用膜孔径小于0.1μm的MBR膜生物反应器。
4. 运行管理
钢铁企业综合废水深度处理应实行以下运行管理措施:
(1)设立专门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
(2)制定详细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操作规程;
(3)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4)建立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和档案,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和评估。
5. 监测检验
钢铁企业综合废水深度处理应实行以下监测检验措施:
(1)建立废水处理设施的监测检验体系,定期对废水进行监测和检验;
(2)监测指标应包括CODcr、氨氮、总磷、总氮、pH值等;
(3)检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相关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96-2008 环境噪声标准
GB 50016-2014 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GB 50067-2017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