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T 3774-1996
船舶驾驶室的空气调节与通风设计条件和计算基准
发布时间:1996-12-23 实施时间:1997-06-01


船舶驾驶室是船舶上最重要的控制中心之一,船员在其中工作的时间较长,因此船舶驾驶室的空气质量对船员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本标准旨在规定船舶驾驶室的空气调节与通风设计条件和计算基准,以保证船舶驾驶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1. 船舶驾驶室的空气调节与通风设计条件

1.1 温度和湿度

船舶驾驶室内的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 冬季:温度不低于18℃,相对湿度不低于40%;
- 夏季:温度不高于30℃,相对湿度不高于80%。

1.2 氧气含量

船舶驾驶室内的氧气含量应不低于20.9%。

1.3 气流速度

船舶驾驶室内的气流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 冬季:不大于0.25m/s;
- 夏季:不大于0.5m/s。

1.4 气流方向

船舶驾驶室内的气流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

- 冬季:应采用上送下排的方式,以保证空气循环;
- 夏季:应采用下送上排的方式,以保证空气流通。

2. 船舶驾驶室的空气调节与通风设计计算基准

2.1 空气质量计算

船舶驾驶室内的空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氧气含量不低于20.9%;
- 二氧化碳含量不超过0.1%;
- 氮气含量不超过78.1%;
- 气味、烟雾、粉尘等污染物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

2.2 空气调节计算

船舶驾驶室内的空气调节应符合下列要求:

- 冬季:采用加热方式,保证温度不低于18℃;
- 夏季:采用制冷方式,保证温度不高于30℃。

2.3 通风计算

船舶驾驶室内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 冬季:采用上送下排的方式,保证空气循环;
- 夏季:采用下送上排的方式,保证空气流通。

相关标准
GB 50073-2013 建筑物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12348-2008 船舶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483-2001 船舶空气调节与通风系统设计规范
GB/T 14617-2008 船舶空气调节与通风系统检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