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416-2007
水文仪器报废技术规定
发布时间:2007-11-26 实施时间:2008-02-26


水文仪器是水文观测的重要工具,但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仪器的性能会逐渐下降,甚至出现故障。为了保证水文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必须对水文仪器进行定期检修和更换。本标准旨在规范水文仪器的报废程序和技术要求,以确保水文仪器的安全、可靠和环保。

1. 报废程序

1.1 水文仪器报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管理制度执行。

1.2 报废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1)鉴定:对水文仪器进行鉴定,确定是否需要报废。

(2)备案:对已报废的水文仪器进行备案,记录仪器的型号、编号、报废原因、报废日期等信息。

(3)处理:对报废的水文仪器进行处理,包括拆解、清洗、分类、回收等。

1.3 水文仪器报废应有专人负责,报废程序应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操作规程。

2. 报废技术要求

2.1 水文仪器报废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处理。

2.2 水文仪器报废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水文仪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处理。

(2)对于可回收利用的水文仪器,应进行分类、清洗、维修等处理,以便再次使用。

(3)对于无法修复或无法回收利用的水文仪器,应进行拆解、分解、处理等环保措施,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2.3 水文仪器报废应有专人负责,报废过程应有专门的设施和设备,确保报废过程的安全和环保。

相关标准
GB/T 15464-1995 水文仪器检定规程
GB/T 15465-1995 水文仪器使用和维护规程
GB/T 15466-1995 水文仪器校准规程
GB/T 15467-1995 水文仪器安装规程
GB/T 15468-1995 水文仪器验收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