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367-2006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
发布时间:2007-03-01 实施时间:2007-06-01
城市综合用水量是指城市居民、工业、农业、公共设施等各个领域的用水总量。城市综合用水量的计算是城市水资源管理和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城市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要指标。
城市综合用水量的计算方法:
城市综合用水量=城市居民用水量+城市工业用水量+城市农业用水量+城市公共设施用水量+城市其他用水量
城市综合用水量的计算指标:
1.城市居民用水量:指城市居民生活、饮用、卫生、洗浴、烹饪等方面的用水量。
2.城市工业用水量:指城市工业生产、冷却、清洗、加工等方面的用水量。
3.城市农业用水量:指城市周边农业生产、灌溉、养殖等方面的用水量。
4.城市公共设施用水量:指城市公共设施如公园、游泳池、喷泉等方面的用水量。
5.城市其他用水量:指城市其他用水量,如消防、环卫、建筑施工等方面的用水量。
城市综合用水量的计算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综合用水量的计算和评价,计算范围包括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个领域的用水总量。
城市综合用水量的计算要求:
1.计算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计算数据应当具有时效性,反映当前城市用水情况。
3.计算数据应当具有可比性,便于不同城市之间的比较和分析。
4.计算数据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城市水资源管理和规划的实施。
相关标准
1. GB/T 18920-2002 城市供水标准
2. GB/T 18921-2002 城市排水标准
3. GB/T 18922-2002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4. GB/T 18923-2002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标准
5. GB/T 18924-2002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