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45-2006
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发布时间:2006-10-23 实施时间:2006-12-01


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江河流域规划实施前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以确定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保障江河流域规划实施后环境的可持续性。本标准适用于江河流域规划编制前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江河流域规划实施前的环境影响评价。

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江河流域规划实施前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其程度、范围和时空分布特征;
2. 江河流域规划实施前后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
3. 江河流域规划实施前后可能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
4. 江河流域规划实施前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及其程度、范围和时空分布特征;
5. 江河流域规划实施前后可能采取的社会经济保护措施和社会经济管理措施。

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采用科学、客观、全面、准确的方法进行,包括以下步骤:

1.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
2. 环境影响评价基础的收集和整理;
3. 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选择和应用;
4. 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分析和评价;
5.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提交。

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2. 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情况和评价结果;
3. 江河流域规划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
4. 江河流域规划社会经济影响评价及其保护措施和管理措施;
5. 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结果的审查和批准。

相关标准
GB/T 17167-1997 水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GB/T 17168-1997 水利工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GB/T 17169-1997 水土保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GB/T 17170-1997 水文水资源调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GB/T 17171-1997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