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T 9101-2007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发布时间:2007-06-14 实施时间:2007-09-01


淡水养殖是我国重要的水产养殖方式之一,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会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水生态系统的平衡。为了保护水环境,规范淡水养殖业的发展,SC/T 9101-2007《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应运而生。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废水排放标准

标准规定了淡水养殖废水排放的各项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等。要求淡水养殖场在排放废水前必须进行处理,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标准要求。

2. 废水处理设施

标准规定了淡水养殖场应当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包括沉淀池、生物滤池、人工湿地等。要求废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能够有效地去除废水中的污染物。

3. 废水排放监测

标准要求淡水养殖场应当建立废水排放监测系统,对排放的废水进行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保存监测记录。

4. 废水排放管理

标准要求淡水养殖场应当建立废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废水排放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淡水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废水排放许可证,并定期进行排放检查。

5. 废水排放处置

标准要求淡水养殖场应当对排放的废水进行合理处置,包括回用、灌溉、排放等。要求淡水养殖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确保废水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相关标准
GB 3838-2002《城镇污水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85.3-2007《水质监测规范 第3部分:水中氨氮的测定》
GB 5085.4-2007《水质监测规范 第4部分:水中总氮的测定》
GB 5085.5-2007《水质监测规范 第5部分:水中总磷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