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T 9103-2007
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
发布时间:2007-06-14 实施时间:2007-09-01
海水养殖是一种重要的水产养殖方式,但其排放的废水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水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本标准。
1. 排放水质要求
海水养殖废水排放前,应进行处理,使其达到以下要求:
(1)化学需氧量(COD)≤30mg/L;
(2)总氮(TN)≤5mg/L;
(3)总磷(TP)≤0.5mg/L;
(4)悬浮物(SS)≤10mg/L;
(5)pH值为6.5~8.5。
2. 排放方式要求
海水养殖废水排放应采用以下方式:
(1)向海洋排放时,应选择距离海岸线5公里以上的海域,并避免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向内陆水体排放时,应选择距离水源保护区5公里以上的地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排放量要求
海水养殖废水排放量应根据养殖规模、水体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控制,避免对水体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4. 监测要求
海水养殖废水排放应进行定期监测,监测内容包括排放水质、排放量等指标,监测频次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相关标准
GB 11607-1989 水质污染控制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1997 工业用水质量
GB 5084-1996 水产养殖用水质量
GB 18597-2001 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