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811-2006
进境烟草境外产地预检规程
发布时间:2006-08-28 实施时间:2007-03-01


为了保障我国烟草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烟草病虫害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我国对进口烟草实行了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其中,境外产地预检是进口烟草检验的重要环节之一。本标准旨在规范进口烟草境外产地预检的要求和程序,确保进口烟草的质量安全。

1.一般要求
境外产地预检应在烟草生长季节结束后进行,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和资质,并应当在中国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名单中。

2.程序
境外产地预检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检验机构应当在进口烟草生长季节结束后,向境外产地烟草种植管理机构申请预检;
(2)境外产地烟草种植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检验机构进行预检;
(3)检验机构应当对境外产地烟草进行现场检查和采样,并对采样的烟草进行检验;
(4)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结果,出具预检报告。

3.方法
境外产地预检应当采用以下方法:
(1)现场检查:检验机构应当对境外产地烟草的种植环境、烟草品种、烟草生长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2)采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采样方法,对境外产地烟草进行采样;
(3)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对采样的烟草进行检验,包括烟草的化学成分、烟草病虫害和其他有害生物等。

4.报告格式
境外产地预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预检日期、地点、检验机构名称等基本信息;
(2)境外产地烟草的种植环境、烟草品种、烟草生长情况等现场检查结果;
(3)采样方法、采样数量、采样地点等采样信息;
(4)检验结果,包括烟草的化学成分、烟草病虫害和其他有害生物等;
(5)结论和建议。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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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297-2017 烟草质量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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