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791.1-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1部分:废塑料
发布时间:2006-08-28 实施时间:2007-03-01
废塑料是指已经使用过的塑料制品或塑料废料,可以通过回收再利用,成为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废塑料作为可用作原料的废物,需要经过检验检疫,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国内生产和消费的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的检验检疫,包括废塑料的分类、检验、检疫和处理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废塑料的分类要求
废塑料按照塑料种类、颜色、形状、含杂质情况等进行分类,以便于检验检疫人员进行检验和处理。
2. 废塑料的检验要求
废塑料的检验包括外观检验、物理性能检验、化学成分检验、有害物质检验等方面。其中,外观检验主要是检查废塑料的颜色、形状、表面是否有污染等情况;物理性能检验主要是检查废塑料的密度、熔点、流动性等性能;化学成分检验主要是检查废塑料的成分和含量;有害物质检验主要是检查废塑料中是否含有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
3. 废塑料的检疫要求
废塑料的检疫主要是检查废塑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是否含有禁止进口的物质、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等方面。
4. 废塑料的处理要求
废塑料需要经过处理后才能用作原料,处理方式包括清洗、破碎、干燥等。处理后的废塑料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才能用作原料。
相关标准
GB 16487-2008 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GB 16488-200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GB 16489-2008 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GB 16490-2008 进口废物贸易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GB 16491-2008 进口废物处置环境保护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