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2388.1-2009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规程 第1部分:通则
发布时间:2009-09-02 实施时间:2010-03-16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是指对进口商品在运输、装卸、仓储、销售等过程中发生的损坏、破损、变形、腐蚀、污染等情况进行检验鉴定的活动。本标准适用于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的各个环节。

本标准中的主要术语和定义如下:

1.残损:指进口商品在运输、装卸、仓储、销售等过程中发生的损坏、破损、变形、腐蚀、污染等情况。

2.检验鉴定:指对进口商品残损情况进行检验、鉴定的活动。

3.检验鉴定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的机构。

4.检验鉴定人员:指从事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工作的人员。

5.检验鉴定报告:指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对进口商品残损情况进行检验、鉴定的报告。

6.委托方:指委托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的单位或个人。

7.被委托方:指接受委托进行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机构。

8.进口商品:指进口到我国境内的各种商品。

检验鉴定的基本原则:

1.公正、客观、科学、准确。

2.依法进行,遵循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保护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4.保守商业秘密。

检验鉴定的程序:

1.接受委托。

2.检验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3.现场检验鉴定。

4.检验鉴定报告的编制和签发。

检验鉴定的方法:

1.目测法。

2.测量法。

3.取样分析法。

4.实验室分析法。

检验鉴定的结果判定:

1.符合要求。

2.不符合要求。

检验鉴定报告的编制和签发:

1.检验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检验鉴定报告应当包括委托方、被委托方、检验鉴定项目、检验鉴定结果、检验鉴定结论等内容。

3.检验鉴定报告应当由被委托方签发,并加盖检验鉴定机构公章。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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