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791.11-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
发布时间:2006-08-28 实施时间:2007-03-01


废弃汽车压件是指废弃汽车中的压缩机、发动机、变速器、转向器、制动器等机械部件。这些废弃汽车压件可以作为原材料进行回收利用,但是需要进行检验检疫,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本标准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汽车压件的检验检疫。具体要求如下:

1. 取样
取样应当在货物到达口岸前进行,取样数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取样应当在货物的不同部位进行,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2. 检验
检验应当包括外观检验、尺寸检验、化学成分检验、物理性能检验等内容。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验结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 检疫
检疫应当包括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环境保护检疫等内容。检疫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疫结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4. 处理
处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包括回收利用、处置等内容。处理后的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本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废物资源化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

相关标准
- GB 16487-2008 进口废物环境管理规定
- GB 5085.3-2007 机械产品尺寸公差和加工精度检验规则 第3部分:汽车零部件
- GB/T 2828.1-2012 采样程序和表观缺陷的接收质量限制(AQL)第1部分:单级采样程序的特点
- GB/T 2829-2002 采样检验程序与表观缺陷的接收质量限制(AQL)的检验水平
- GB/T 8170-2008 数值圆整规则及其在计算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