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皮革皮毛产品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商品之一,但是由于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如化学物质残留、重金属含量超标等,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障进出口皮革皮毛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本标准制定了相关的技术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皮革、皮毛及其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皮革、皮草、皮革制品、皮草制品、皮革鞋、皮草鞋、皮革手套、皮草手套等。
本标准要求进出口皮革皮毛产品必须符合以下安全技术要求:
1. 化学物质残留限量要求:进出口皮革皮毛产品中的化学物质残留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如GB 18401-2010《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
2. 重金属含量限量要求:进出口皮革皮毛产品中的重金属含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如GB 18401-2010《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
3. 防腐剂限量要求:进出口皮革皮毛产品中的防腐剂使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如GB 18401-2010《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
4. 禁用物质限量要求:进出口皮革皮毛产品中禁用物质的含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如GB 18401-2010《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
5. 其他安全技术要求:进出口皮革皮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如GB 20400-2006《皮革和皮革制品中禁用的染料和有害物质》等。
本标准还规定了进出口皮革皮毛产品的检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相关标准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20400-2006 皮革和皮革制品中禁用的染料和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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