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我国动植物卫生安全和人民健康,对于进出口货物的卫生检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规定了入出境货物卫生检疫查验的基本要求、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进出口货物的卫生检疫查验工作。
2. 基本要求
2.1 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
2.2 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疫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3 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检疫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检疫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2.4 检疫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国家动植物卫生安全和人民健康。
3. 检疫程序
3.1 进口货物检疫程序
3.1.1 进口货物到达口岸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1.2 检疫机构应当对进口货物进行查验,并根据查验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3.1.3 对于需要隔离、消毒、销毁或退运的货物,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1.4 对于需要进一步检验的货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3.2 出口货物检疫程序
3.2.1 出口货物到达口岸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2.2 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并根据查验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3.2.3 对于需要隔离、消毒、销毁或退运的货物,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2.4 对于需要进一步检验的货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 检疫方法和技术要求
4.1 检疫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4.2 检疫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检疫设备和工具,确保检疫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3 检疫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检疫试剂和药剂,确保检疫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4 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检疫方法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检疫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相关标准
GB 1499-2008 动物检疫术语
GB 12021.1-2014 出入境动物检疫规程 第1部分:一般规定
GB 12021.2-2014 出入境动物检疫规程 第2部分:检疫程序
GB 12021.3-2014 出入境动物检疫规程 第3部分:检疫处理
GB 12021.4-2014 出入境动物检疫规程 第4部分:检疫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