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282-2003
国境口岸精神病监测规程
发布时间:2003-05-28 实施时间:2003-12-01
国境口岸是国家的重要门户,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卫生,对于入境人员的精神状况进行监测是必要的。本标准旨在规范国境口岸精神病监测工作,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基本要求
国境口岸精神病监测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监测应当全面、准确、及时;
(2)监测应当保护被监测人员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3)监测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原则和法律法规。
2.监测内容
国境口岸精神病监测的内容包括:
(1)精神病史询问;
(2)精神状态检查;
(3)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
3.监测方法
国境口岸精神病监测的方法包括:
(1)面谈法;
(2)观察法;
(3)辅助检查法。
4.监测人员的资格要求
国境口岸精神病监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要求:
(1)具有医学专业背景;
(2)具有精神病学专业知识和技能;
(3)具有国境口岸精神病监测工作经验。
5.监测报告的编制
国境口岸精神病监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监测人员的基本信息;
(2)监测结果;
(3)监测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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