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265-2014
国境口岸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规程
发布时间:2014-01-13 实施时间:2014-08-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境口岸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二、术语和定义
2.1 国境口岸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指在国境口岸从事餐饮、住宿、旅游、交通等服务行业的人员。
2.2 健康检查:指对从业人员进行的身体检查和相关检查。
2.3 体检机构:指具有从事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

三、健康检查内容
3.1 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等检查。
3.2 临床检查:包括心、肺、肝、脾、肾、淋巴结等器官的检查。
3.3 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脂、血糖等检查。
3.4 其他检查: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健康状况,可以进行其他相关检查。

四、健康检查标准
4.1 体格检查: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2 临床检查: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3 实验室检查: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4 其他检查: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健康检查要求
5.1 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周期不得超过一年。
5.2 从业人员应如实提供个人健康状况和病史等信息。
5.3 体检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和处理。
5.4 从业人员应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进行检查,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样本。
5.5 体检机构应对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和检查结果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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