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2020-2007
进出境栽培介质检疫和除害处理规程
发布时间:2007-12-24 实施时间:2008-07-01


为了保障我国植物检疫安全,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对于进出境的栽培介质,必须进行检疫和除害处理。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栽培介质的检疫和除害处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的栽培介质的检疫和除害处理。

2.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植物检疫术语》(GB/T 16180)相同。

3. 检疫要求
3.1 进口栽培介质的检疫要求
进口栽培介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来源国或地区的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2)经过检疫处理,符合我国植物检疫法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3)未经检疫处理的栽培介质,应当在进口前进行检疫处理。

3.2 出口栽培介质的检疫要求
出口栽培介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目的国或地区的检疫要求;
(2)经过检疫处理,符合我国植物检疫法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3)未经检疫处理的栽培介质,应当在出口前进行检疫处理。

4. 除害处理要求
4.1 进口栽培介质的除害处理要求
进口栽培介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来源国或地区的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2)经过除害处理,符合我国植物检疫法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3)未经除害处理的栽培介质,应当在进口前进行除害处理。

4.2 出口栽培介质的除害处理要求
出口栽培介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目的国或地区的检疫要求;
(2)经过除害处理,符合我国植物检疫法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3)未经除害处理的栽培介质,应当在出口前进行除害处理。

5. 检验方法
5.1 栽培介质的检验方法应当符合《植物检疫通用技术要求》(GB/T 16181)的有关规定。

5.2 栽培介质的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有害生物检疫和除害处理效果检验。

6. 包装、标识和运输
6.1 包装
栽培介质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6.2 标识
栽培介质的包装上应当标明以下内容:
(1)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和生产日期;
(3)检疫证书编号和检疫日期;
(4)除害处理方法和效果。

6.3 运输
栽培介质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和要求。

相关标准
GB/T 16180 植物检疫术语
GB/T 16181 植物检疫通用技术要求
GB/T 16182 植物检疫包装规范
GB/T 16183 植物检疫标识规范
GB/T 16184 植物检疫运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