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境口岸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测,包括机场、火车站、港口、边境口岸等。
二、术语和定义
2.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通过空气处理设备将室内空气进行处理后,再通过送风管道将处理后的空气送入室内,以达到调节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新风量的目的。
2.2 卫生监测:指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2.3 空气质量:指室内空气中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
2.4 空气质量指数(AQI):指反映空气质量状况的综合指数,包括PM2.5、PM10、SO2、NO2、CO和O3等六项指标。
三、要求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测应定期进行,监测频率不得低于每年一次。
3.3 卫生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包括PM2.5、PM10、SO2、NO2、CO和O3等六项指标;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洁度监测,包括送风管道、过滤器、冷凝器、蒸发器、加湿器、除湿器等部件的清洁度;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状态监测,包括送风量、回风量、新风量、温度、湿度等参数的监测;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维护记录和维护情况评估。
四、方法
4.1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洁度监测方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送风管道的清洁度监测,应采用送风管道内壁清洗和检测仪器进行;
(2)过滤器的清洁度监测,应采用压差计进行;
(3)冷凝器、蒸发器、加湿器、除湿器等部件的清洁度监测,应采用目测和检测仪器进行。
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状态监测方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送风量、回风量、新风量的监测,应采用风量计进行;
(2)温度、湿度的监测,应采用温湿度计进行。
五、评价
5.1 室内空气质量评价应根据AQI进行,评价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洁度评价应根据清洁度监测结果进行,评价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状态评价应根据运行状态监测结果进行,评价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相关标准
GB/T 18801-2015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4295-2018 空气过滤器
GB/T 18883-2002 空气净化器
GB/T 25914-2010 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要求
GB/T 27630-2011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