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858-2006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规程
发布时间:2006-11-10 实施时间:2007-05-16


为了保障出入境口岸食品的安全和卫生,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标准制定了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的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出入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基本要求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卫生。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程序
1.申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出入境口岸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卫生许可。
2.受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3.审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后,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后发放卫生许可证。
4.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已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监督管理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相关标准
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核规范
GB 31604.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限用物质
GB 31604.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限用物质
GB 31604.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限用物质
GB 31604.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限用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