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228-2003
国境口岸艾滋病检验规程
发布时间:2003-08-18 实施时间:2004-02-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人员、物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艾滋病检验。

二、术语和定义
2.1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指检测人体血清中是否存在艾滋病病毒抗体。
2.2 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指检测人体血液、唾液、尿液等样本中是否存在艾滋病病毒核酸。
2.3 艾滋病病毒抗原检测:指检测人体血液、唾液、尿液等样本中是否存在艾滋病病毒抗原。
2.4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艾滋病病毒抗原检测中任意一项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人员。
2.5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分类:
2.5.1 确诊感染者:指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艾滋病病毒抗原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中任意一项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人员。
2.5.2 可疑感染者: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但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艾滋病病毒抗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人员。
2.5.3 无感染者:指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艾滋病病毒抗原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人员。

三、技术要求
3.1 检验设备和试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2 检验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熟练掌握艾滋病检验技术,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3.3 检验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检验方法
4.1 进出境人员艾滋病检验方法
4.1.1 进出境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艾滋病检验,检验项目包括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和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
4.1.2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应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免疫荧光法(IFA)等方法进行。
4.1.3 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应采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等方法进行。
4.1.4 检验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2 进出境物品、动植物及其产品艾滋病检验方法
4.2.1 进出境物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应按照规定进行艾滋病检验,检验项目包括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和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
4.2.2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应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免疫荧光法(IFA)等方法进行。
4.2.3 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应采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等方法进行。
4.2.4 检验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五、检验结果的判定
5.1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可判定为无感染者。
5.2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应进行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和艾滋病病毒抗原检测。
5.2.1 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可判定为确诊感染者。
5.2.2 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艾滋病病毒抗原检测结果为阳性,可判定为确诊感染者。
5.2.3 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艾滋病病毒抗原检测结果为阴性,可判定为可疑感染者。

六、检验报告的编制
6.1 检验报告应包括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检验时间、检验人员、检验机构等内容。
6.2 检验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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