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3453-2012
温室和苗圃植物种苗一般出口检疫监管程序
发布时间:2012-12-12 实施时间:2013-07-01


温室和苗圃植物种苗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农产品之一,其出口检疫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保障出口植物种苗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内植物资源,本标准制定了温室和苗圃植物种苗一般出口检疫监管程序的要求。

基本原则
出口植物种苗的检疫监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出口植物种苗的检疫监管制度;
2.科学合理,根据出口植物种苗的特点和检疫要求,制定相应的检疫监管措施;
3.公开透明,对出口植物种苗的检疫监管工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检疫监管的程序
出口植物种苗的检疫监管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1.出口植物种苗的申报;
2.检疫机构的审核;
3.检疫现场的检查;
4.检疫结果的处理。

检疫监管的内容
出口植物种苗的检疫监管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检查出口植物种苗的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
2.检查出口植物种苗的生长环境、病虫害情况等;
3.检查出口植物种苗的检疫证书、检疫标识等。

检疫监管的要求
出口植物种苗的检疫监管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1.出口植物种苗必须符合我国的检疫标准和要求;
2.出口植物种苗必须经过检疫机构的审核和检查;
3.出口植物种苗必须具备相应的检疫证书和检疫标识。

检疫监管的措施
出口植物种苗的检疫监管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1.对出口植物种苗进行检疫现场检查;
2.对出口植物种苗进行检疫处理,如隔离、消毒等;
3.对出口植物种苗进行检疫证书的签发。

检疫监管的记录
出口植物种苗的检疫监管记录包括以下方面:
1.出口植物种苗的申报记录;
2.检疫机构的审核记录;
3.检疫现场的检查记录;
4.检疫结果的处理记录。

相关标准
GB/T 16161-2012 植物检疫出口证书
GB/T 16162-2012 植物检疫出口标识
GB/T 16163-2012 植物检疫出口检验规程
GB/T 16164-2012 植物检疫出口检验报告
GB/T 16165-2012 植物检疫出口检验结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