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0573-2010
进口可用作肥料原料的骨废料检验检疫规程
发布时间:2010-01-10 实施时间:2010-07-16


骨废料是一种重要的肥料原料,但是由于其来源不同,质量也有所差异,因此需要进行检验检疫。本标准主要针对进口的骨废料进行规范,旨在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质量。

一、检验检疫要求
1. 骨废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禁止使用的物质。
2. 骨废料应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口。
3. 进口骨废料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检验报告和产地证明文件。
4. 骨废料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和标志。

二、检验检疫方法
1. 外观检查:检查骨废料的颜色、气味、杂质等情况。
2. 化学成分检查:检查骨废料的含水率、氮、磷、钙、镁等元素含量。
3. 微生物检查:检查骨废料中是否含有致病菌和有害微生物。
4. 放射性检查:检查骨废料中是否含有放射性物质。

三、包装和标志要求
1. 骨废料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
2. 包装上应标明骨废料的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3. 包装上应标明检验检疫合格标志。

四、运输要求
1. 骨废料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应符合环保要求。
2. 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潮、防晒、防震、防火等措施。
3. 运输过程中应随时保持通讯联系,及时报告运输情况。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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