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0009.3-2010
进出口商品鉴定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编写基本规定 第3部分:重量鉴定
发布时间:2010-05-27 实施时间:2010-12-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

二、基本要求
1. 鉴定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使用重量鉴定仪器和设备。
2. 鉴定应在符合标准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鉴定应按照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可复制性和可比性。
4. 鉴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方法
1. 重量鉴定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重量鉴定仪器和设备。
2. 重量鉴定应按照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包括静态重量鉴定和动态重量鉴定。
3. 重量鉴定应根据不同的商品特点和鉴定要求,选择合适的重量鉴定方法和仪器设备。

四、程序
1. 鉴定前,应对鉴定对象进行检查和准备,确保鉴定对象符合鉴定要求。
2. 鉴定过程中,应按照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鉴定后,应对鉴定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鉴定报告。

五、检验规则
1. 鉴定结果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 鉴定结果应具有可复制性和可比性。
3. 鉴定结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六、报告格式
1. 鉴定报告应包括鉴定对象的基本信息、鉴定方法和仪器设备、鉴定结果和分析、鉴定结论和建议等内容。
2. 鉴定报告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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