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2112.3-2008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3部分:人员携带物
发布时间:2008-07-24 实施时间:2008-08-01


为了保障重大国际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疫情和有害生物的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标准规定了重大国际活动人员携带物的检验检疫要求、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重大国际活动的人员携带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品:

1.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等;
2.动植物及其制品、微生物、生物制品等;
3.化学品、危险品等;
4.其他可能带来疫情和有害生物的物品。

本标准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重大国际活动人员携带物进行检验检疫。具体要求如下:

1.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验检疫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检验检疫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2.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重大国际活动人员携带物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物品进行不同的检验检疫措施;
3.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重大国际活动人员携带物进行检验检疫,包括但不限于查验证明文件、检查物品外观、取样检测等;
4.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检验检疫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检验检疫情况;
5.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本标准还规定了重大国际活动人员携带物检验检疫的程序和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重大国际活动开始前,制定检验检疫计划和方案,明确检验检疫的时间、地点、人员和物品等;
2.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重大国际活动人员携带物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物品进行不同的检验检疫措施;
3.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重大国际活动人员携带物进行检验检疫,包括但不限于查验证明文件、检查物品外观、取样检测等;
4.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检验检疫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检验检疫情况;
5.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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