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3379-2012
不合格进口食品处理规程
发布时间:2012-12-12 实施时间:2013-07-01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进口食品在我国市场上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然而,不合格进口食品也时有发生,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国家的食品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为了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不合格进口食品处理规程》(SN/T 3379-2012)。

该标准规定了不合格进口食品的处理程序、处理要求、处理结果的监督检查等内容。具体来说,标准要求进口食品经检验发现不合格时,应当立即通知进口商,并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进口商应当按照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包括销毁、退运、改头换面等方式。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保障环境和公共安全,防止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影响。

标准还规定了处理结果的监督检查要求。处理完成后,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处理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处理结果进行检查,确保处理符合标准要求,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不合格进口食品的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的公告要求。进口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公布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数量、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信息。

总之,SN/T 3379-2012《不合格进口食品处理规程》的制定,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国家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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