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境外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
二、术语和定义
2.1 境外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指在境外生产、加工、存放饲料的企业。
2.2 注册登记:指境外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向中国进口饲料的登记。
三、基本要求
3.1 境外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生产、加工、存放资质,并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
3.2 境外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具有稳定的生产、加工、存放能力,能够保证所生产、加工、存放的饲料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3 境外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所生产、加工、存放的饲料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程序要求
4.1 境外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向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注册登记。
4.2 境外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向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加工、存放资质证明;
(3)所生产、加工、存放的饲料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4)其他相关资料。
4.3 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当在收到境外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申请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结果。
五、管理要求
5.1 境外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加工、存放饲料,并保证所生产、加工、存放的饲料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2 境外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所生产、加工、存放的饲料进行质量安全管理,并保证所生产、加工、存放的饲料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3 境外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所生产、加工、存放的饲料进行标识和包装,并保证所生产、加工、存放的饲料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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