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713-2006
出入境口岸细菌性痢疾监测规程
发布时间:2006-01-26 实施时间:2006-08-16


细菌性痢疾是一种由痢疾杆菌引起的肠道传染病,具有高传染性和致死性。为了保障国家口岸卫生安全,防止细菌性痢疾的传播,本标准制定了出入境口岸细菌性痢疾监测规程。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出入境口岸细菌性痢疾监测。

2.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出入境人员和物品。

3.监测方法
3.1 采样
采样应在出入境人员和物品到达口岸前进行,采样点应选择在人员和物品进入口岸的通道、设施和场所。

3.2 检测
检测应采用标准方法进行,检测结果应在24小时内出具。

3.3 报告
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对于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样品,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4.监测要求
4.1 监测频率
监测频率应根据口岸的特点和疫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每周一次。

4.2 监测指标
监测指标应包括细菌性痢疾的病原菌和病例数。

4.3 监测结果评价
监测结果应及时评价,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5.监测程序
5.1 监测计划制定
制定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的时间、地点、对象和方法。

5.2 采样
按照监测计划进行采样,采样时应注意采样点的选择和采样方法的正确性。

5.3 检测
按照标准方法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4 报告
及时报告检测结果,对于阳性样品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6.附则
6.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6.3 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相关标准
GB 4789.3-2016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4-2016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肠道致病菌检验
GB 4789.5-2016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耐热性大肠杆菌检验
GB 4789.38-2016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肠炎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39-2016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肠炎链球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