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2412.4-2010
进出口钢材通用检验规程 第4部分:制样要求
发布时间:2010-01-10 实施时间:2010-07-16
为了保证进出口钢材的质量,制样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钢材制样的要求,以确保制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制样方法
制样方法应根据钢材的形状和尺寸来选择。对于板材、带钢、线材等平面钢材,应采用剪切、切割、冲压等方法制样;对于管材、型材等立体钢材,应采用锯切、割切等方法制样。
制样数量
制样数量应根据钢材的尺寸和数量来确定。对于小批量的钢材,应制取全部钢材的样品;对于大批量的钢材,应按照一定比例制取样品,以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制样位置
制样位置应选择在钢材的中央位置或者代表性位置。对于板材、带钢、线材等平面钢材,应选择中央位置制样;对于管材、型材等立体钢材,应选择代表性位置制样。
制样方式
制样方式应根据钢材的形状和尺寸来选择。对于板材、带钢、线材等平面钢材,应采用剪切、切割、冲压等方法制样;对于管材、型材等立体钢材,应采用锯切、割切等方法制样。
制样标识
制样标识应包括钢材的牌号、规格、批号、制样日期等信息。制样标识应牢固、清晰、不易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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