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254-2015
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发布时间:2015-02-09 实施时间:2015-09-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废旧物品的卫生检疫查验,包括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轮胎、废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废旧鞋帽、废旧家具、废旧木材、废旧建筑材料等。

二、术语和定义
2.1 废旧物品:指已经使用过或者损坏的物品,包括废弃物、废品、废料等。
2.2 卫生检疫查验:指对进出口废旧物品进行检验、检疫和查验,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
2.3 检验:指对进出口废旧物品的质量、数量、规格、包装等进行检查和测试。
2.4 检疫:指对进出口废旧物品的卫生、植物检疫、动物检疫等进行检查和处理。
2.5 查验:指对进出口废旧物品的货物、单证、运输工具等进行检查和核实。

三、基本要求
3.1 进出口废旧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2 进出口废旧物品必须经过卫生检疫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3.3 进出口废旧物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卫生检疫查验。
3.4 进出口废旧物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卫生检疫查验。

四、程序
4.1 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程序
(1)申报:进口废旧物品的申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申报单和相关单证。
(2)查验:海关应当对进口废旧物品进行查验,包括货物查验、单证查验和运输工具查验。
(3)检验:海关应当对进口废旧物品进行检验,包括质量检验、数量检验、规格检验和包装检验。
(4)检疫:海关应当对进口废旧物品进行检疫,包括卫生检疫、植物检疫和动物检疫。
(5)放行:经过卫生检疫查验合格的进口废旧物品,海关应当予以放行。

4.2 出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程序
(1)申报:出口废旧物品的申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申报单和相关单证。
(2)查验:海关应当对出口废旧物品进行查验,包括货物查验、单证查验和运输工具查验。
(3)检验:海关应当对出口废旧物品进行检验,包括质量检验、数量检验、规格检验和包装检验。
(4)检疫:海关应当对出口废旧物品进行检疫,包括卫生检疫、植物检疫和动物检疫。
(5)放行:经过卫生检疫查验合格的出口废旧物品,海关应当予以放行。

五、方法和标准
5.1 货物查验方法和标准
(1)外观检查:检查货物的外观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变形、腐蚀等情况。
(2)尺寸检查:检查货物的尺寸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3)重量检查:检查货物的重量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4)包装检查:检查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5.2 单证查验方法和标准
(1)进口废旧物品的单证包括进口申报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2)出口废旧物品的单证包括出口申报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3)单证查验应当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3 质量检验方法和标准
(1)进口废旧物品的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2)出口废旧物品的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5.4 数量检验方法和标准
(1)进口废旧物品的数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2)出口废旧物品的数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5.5 卫生检疫方法和标准
(1)进口废旧物品的卫生检疫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2)出口废旧物品的卫生检疫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六、附则
6.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标准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有。

相关标准
GB 16487-2008 进口废物卫生标准
GB 16488-2008 出口废物卫生标准
GB 16489-2008 进口废物检验规程
GB 16490-2008 出口废物检验规程
GB 16491-2008 进口废物检疫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