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4167-2015
出口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5-02-09 实施时间:2015-09-01


出口中药材是我国传统中药材的重要出口品种之一,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药品安全和国际贸易形象。为了保障出口中药材的质量安全,规范出口中药材的检疫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出口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规范》(SN/T 4167-2015)。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中药材的检疫监督管理,包括中药材的检验、检疫、处理和出口前的审批等环节。本标准规定了出口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检验检疫程序、检验检疫内容、检验检疫方法、检验检疫记录、检验检疫结果处理等内容。

本标准要求出口中药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中药材质量标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重金属限量标准等。出口中药材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口。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中药材的检验检疫程序,包括检验检疫前的准备工作、检验检疫过程中的样品采集、检验检疫结果判定、检验检疫结果处理等环节。检验检疫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确保检验检疫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中药材的检验检疫内容,包括中药材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检验检疫。其中,中药材的质量检验包括外观检验、理化指标检验、微生物指标检验等;中药材的安全检验包括农药残留检验、重金属检验等;中药材的卫生检验包括真菌毒素检验、细菌毒素检验等。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中药材的检验检疫方法,包括中药材的采样方法、检验检疫方法、检验检疫设备等。检验检疫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检验检疫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中药材的检验检疫记录,包括检验检疫报告、检验检疫记录等。检验检疫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便于审查和追溯。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中药材的检验检疫结果处理,包括合格、不合格、待定等处理结果。对于不合格的中药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理,确保不合格中药材不流入市场。

相关标准
-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 GB 5009.2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的测定 霉菌毒素B1、B2、G1、G2的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
- GB 5009.22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镉、砷、铬、汞的测定
- GB/T 5009.3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微生物指标的测定